开工大吉!2021年生态环保工作都有啥重点任务?
2021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起好步、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编制实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研究制定美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起草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意见,推动编制建设美丽中国长期规划。
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倒逼高质量发展。
精准有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加强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等处理处置环境监管。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
加快“三线一单”落地应用。
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持续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加强长江大保护,加快建设粤港澳美丽大湾区,强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制定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深入推进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持续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加快建立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支持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深化低碳省市试点,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和碳中和示范区建设,启动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
研究编制《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完善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取得积极成果,扎实推进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
继续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锅炉与炉窑综合治理,推进水泥、焦化、玻璃、陶瓷等行业深度治理。
强化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加速老旧车辆淘汰,加大对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监管力度。
积极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铁路货运比例。
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
研究出台关于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指导意见。
大力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持续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加强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
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协同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
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推动重点流域、湖泊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开展通量监测。
继续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制定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
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
强化海洋工程的智慧监管,出台海洋倾废管理办法。
加强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启动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与上报。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
推进重点地区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
继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持续开展“白色垃圾”综合治理。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重视新污染物评估治理体系建设。
持续开展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
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
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审核,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筹备开好COP15,推动“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各项谈判进程,确保办成一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
编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关键区保护示范工作,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
完善生态监测评估体系和生态监测网络。
强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监管,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办法,开展红线监测评估。
推动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
深化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省级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完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
强化核电、研究堆核安全监管。
协助推进核电废物处置,推动历史遗留核设施退役治理。
加快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持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强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十年评价。
加强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核安全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建设。
继续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制。
组织制作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
围绕夏季O3污染防治、冬季PM2.5治理和北京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点专项任务,开展监督帮扶。
完成渤海长江入海(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
推进赤水河和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
深化生活垃圾焚烧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加强飞灰整治的执法监管。
加强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配合,持续提升“两法”衔接工作成效。
推动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工作,全面落实统一着装。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遏制重点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态势。
完善国家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决策支持能力。
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条例研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信息披露交流机制。
加强环境应急准备能力。
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深化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
加强岁末年初环境风险管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尽快下发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在2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一废一库一品”企业。
协调推进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
积极推进信访投诉工作机制改革,统一使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制定实施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年工作方案。
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落地,切实按照新体制运行,做到真垂改,释放改革红利。
鼓励地方探索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
推动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组织实施PM2.5和O3复合污染协同防控科技攻关,继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研究,做好水专项收官攻坚。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研究保障能力建设。
组织做好“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推进地方空气、地表水等监测站点与国家联网共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建设。
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相关监测,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光化学和颗粒物组分监测。
完善生态质量评价办法并开展试评价。
深入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障数据真准全。
推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制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环境监测、碳排放交易、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开展环境法法典化研究论证。
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
实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
进一步完善例行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工作机制,提升新闻宣传效果。
办好2021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
组织开展COP15、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重大主题宣传报道。
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围绕热点舆情事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回应。
巩固政务新媒体宣传阵地。
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倡导生态价值理念。
主动服务外交大局,建设运行好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机制。
深度参与重要国际环境进程和公约谈判,积极影响全球环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和研究院建设,打造国际智库和合作平台。
稳步开展与重点国家、区域及国际组织环境合作。
进一步提升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水平和实效。
举办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21年年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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